石拐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执法检查报告
───
发布时间:2015-08-28 11:10    作者:人大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常委会年初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630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郭俊、副主任李庆忠,部分委员及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区贯彻执行《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组赴石拐旧区大磁办事处现场查看收储土地情况,在喜桂图新区查看了收储融资贷款项目,新区土地供应情况。实地查看结束后,检查组听取了区人民政府的汇报,并进行了座谈。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检查组认为,近年来,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土地储备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实现了土地收储由点向面、由零星向规模、由分散的单个项目收储向旧区改造和城乡结合部成片改造项目收储的转变,土地收储工作已成为我区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一、存在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有待进一步完善修改。《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如2007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20071119日国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与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相对应,《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由于无相应的强制措施,存在执行困难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对《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土地宏观调控和垄断一级市场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优化配置和利用土地资源的有效措施。但由于以下原因,以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职能未能充分发挥:一是石拐区管辖范围较小,土地一、二级市场不活跃,可以开展收储的土地较少;二是土地收储工作缺乏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的收益基金一直未专款用于土地收储相关工作;三是储备中心只有机构、没有编制、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难以发挥职能作用。

(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有待强化。按照《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发改、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土地储备工作。由于《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未能细化,也未规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在办理涉及储备土地等相关手续时,存在程序繁琐、办结时限较长等问题。

(四)石拐旧区土地资产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目前,石拐旧区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区政府由于财力情况难以及时予以收购或收储,但是由于个别用地单位私下转让或拍卖,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且遇到政府需要征拆时,都要求高额补偿费用而拒不配合拆除。

二、 下一步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正确处理资源、环境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切实加大闲置土地的收储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土地报批等相关手续,为一些重大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执法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土地储备职能按照《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的立法精神,把“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作为土地储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住我区转型发展的机遇,将土地储备与土地供应有机结合,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统一运营体系。

(二)扩大土地储备范围。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严格依法实施收储。重点收储旧城区成片改造、城中村改造、可盘活的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继续积极发挥储备土地的资产效益,加大利用储备土地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力度,获取新增贷款,缓解政府资金压力。

(三)拓宽土地储备融资渠道。严格按照《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及有关规定,筹集、使用、管理储备资金,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大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建立一套“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储备资金管理运作模式,实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强旧区土地资产管理。对旧区所有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全部纳入收储范围,未经区政府批准,禁止私自转让、买卖土地、或通过拍卖方式变相转让土地,进一步加强旧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降低土地改造和征拆成本。

希望今后,我区的土地收储工作,将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认真贯彻实施《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规范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功能,为我区经济建设和协调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土地保障和优质服务。

 

〖文章来源:人大办公室〗〖责任编辑:人大办公室〗〖打印〗〖关闭
Copyright(c)2013 null主办  null承办
地址: 电话:04728710579  ICP备
人大办公室版权所有